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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各类建筑中常见、重要的消防设施,通过系统稳定运行、可靠报警联动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但已经投入使用的系统实际运行状况如何呢?从近年公布的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各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结果看,情况不容乐观(未保持有效工作状态,部分设备损坏、缺失,严重的整个系统瘫痪;擅自关闭),造成很多的火灾隐患,甚至严重后果。

为何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原因:1.业主单位(含物业)以及业主对于自身在维护消防设施有效运行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承担的后果认识不清;2.消防设施维护、维修需要的资金没有保障;3.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意识。
要破解这些难题,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持续的消防责任意识宣传,根据近期发布、了解的文件、信息,结合之前的探讨(“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业主的责任、工作?”、“《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新标GB 4717之关联”),补充进行解析:
1.承担的后果(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多处强调业主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含损坏、瘫痪)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标准,见“ 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消防〔2025〕39号”。安徽省消防救援部门依据 消防救援局的规定制定、发布了《安徽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2026.1.1实施,“量罚幅度”与 消防救援局的规定一致,相信其他省份也会基本遵照执行。

以最轻的等级“轻微”(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1类,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看,处罚0.5万-1.4万元;如达到“严重”(系统瘫痪,无法使用),则处罚将达到4.1万-5万。
2.维修、维护的资金来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产品是有使用寿命的(一般为12年,GB 29837《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加上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坏,需要及时维修、维护才能保持有效运行,那相应资金的来源(公共维修资金)如何保障?政府拨款肯定不存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消防设施的投入是另一回事),只能来自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

天津市地标DB12/T 1341-2024《消防产品使用和维护管理规范》中规定:使用单位安排维修、更换资金。新修订的地方法规《山东省消防条例》(26.1.1实施,下图左)对于业主单位、物业单位在保障消防设施有效运行、动用公维资金方面都进行了规定,从法规层面来消除分歧(维修资金有限,使用需求大,如电梯、建筑本体)。近年各省的消防条例在陆续修订,也增加、明确了相关规定、要求。

上图右为近期网上传播量较大的一个信息(待证实),住建部门在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报警系统瘫痪等)后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提示函。对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是符合的(“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公维资金,维修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希望能够落地,为今后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持续、有效运行打下资金保障的基础。